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催字第34号
申请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4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DB0100147070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9年7月23日,出票金额10000元。出票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100093308093001,付款行:中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凯里供电局,账号:898200324408093001,开户银行:中行凯里分行营业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黄 建 平
审判员 李 延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韦文彬(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