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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360号

李兴宝与王仁军、梁晓霞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兴宝;王仁军;梁晓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360号

申请人:李兴宝,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王仁军,男,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梁晓霞,女,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兴宝与王仁军、梁晓霞借款纠纷,李兴宝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仁军、梁晓霞的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仁军、梁晓霞位于齐河县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