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齐法执保字第360号
申请人:李兴宝,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王仁军,男,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梁晓霞,女,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兴宝与王仁军、梁晓霞借款纠纷,李兴宝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仁军、梁晓霞的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仁军、梁晓霞位于齐河县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