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849号原告李涛。委托代理人雷永定、徐秀明,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凯。委托代理人王潇。
原告李涛诉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其余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刘延钰
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
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