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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18号

周青平与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18号

原告:周某某,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王来焕,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某,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石一敏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铃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