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18号
原告:周某某,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王来焕,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某,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石一敏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铃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