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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940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永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永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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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940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47380-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500号1幢10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永东,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永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永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指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宋 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