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兴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梦梦,男,汉族,文盲,陕西省武功县人,农民。2010年12月23日因涉嫌抢劫、强奸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期间,兴平市公安局在宝鸡市精神病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胡梦梦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胡梦梦在实施犯罪时具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011年4月2日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李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被告人胡梦梦之母。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字(2011)第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梦梦犯抢劫、强奸罪,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坤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梦梦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李粉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3日早9时许,被告人胡梦梦在兴平市赵村镇小田村北边一条土路上,跟踪去晁庄肉联厂上班的被害人李某某,被李某某发现,该李在奔跑过程中跌倒在麦地里,胡梦梦追过去将其压倒后控制,抢走其身上现金22.5元,并对其实施强奸。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故认为被告人已构成抢劫、强奸罪,但胡梦梦经鉴定在实施犯罪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梦梦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承认其抢劫了被害人22.5元,并强奸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李某某辩称,孩子患有疾病,智力低下,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早9时许,被告人胡梦梦在兴平市赵村镇小田村北边一条土路上,跟踪去晁庄肉联厂上班的被害人李某某,被李某某发现,该李在奔跑过程中跌倒在麦地里,胡梦梦追过去将其压倒后控制,抢走其身上现金22.5元,并对其实施强奸。被告人胡梦梦经诊断: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癫痫。作案时无意识障碍,处于癫痫发作的间歇期,其抢劫、强奸行为系在智力低下的基础上,辨认与控制能力削弱的情况下发生的。在2010年12月23日9时许的强奸、抢劫一案中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梦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胡梦梦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胡梦梦的个人基本情况。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3、抓捕经过,证明案发当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在被害人的指认下抓获被告人胡梦梦。4、兴平市公安局兴公刑拘字(2010)345号拘留证、兴公刑逮字(2011)33号逮捕证,证明被告人胡梦梦2010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5、被告人胡梦梦的供述,证明2010年12月23日早,他在小田村一带闲转,看见有一个妇女从路上经过,他就去追这个妇女,这个妇女在麦田里摔倒,他就压住这个妇女,将她身上20多元钱搜到手,并强奸了她。过了很久,他把这个女的放开,她就跑了,之后,派出所的人将他抓了。6、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12月23日早晨,她去上班,当走到小田村去晁庄的路上,她听见后边有声音,看见一个大小伙向她跑来,她就赶紧朝公路跑,跑得太急,就摔倒在麦地里,那个小伙跑过来压住她,一手掐脖子,一手搜钱,搜了20多元钱,她就喊,小伙用拳头在她头上打。之后,将她的衣服解开,强奸了她。过了大约1个多小时,她就骗小伙放开她,小伙刚一放开她,她就跑了,赶紧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丈夫,并和丈夫一起去派出所报了案,并带着派出所的人去寻找这个小伙,后来在晁庄去赵村的路上看见这个小伙,派出所的人就将小伙抓了。之后,她就回家了,7、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3日早,他拉架子车给地里拉粪,看见地里趴着一个人,在他拉第四趟时,看见有个女的从那里跑了过来,对他说,那个人把她压在地里,抢了她的钱,问为什么不去救她,他就说离得远没看清。然后,女的就跑了,地里那个男的也跑了。8、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3日早10点多,他碰见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告诉他早晨被一个小伙追到麦地里,将钱抢走了,他就骑摩托车带着李某某找到其丈夫,李某某和丈夫就一起报案去了。9、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明他在路上碰见李某某,李某某脸色苍白,他就问怎么了,李某某告诉他刚被人抢了,害怕那人再追来。他就说别害怕,他就陪李某某一直走到晁庄广场,他才走了。10、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23日上午11点左右,田稳县带着他妻子李某某来找他,他妻子说被人强奸了,还把钱抢走了,他就赶紧和他妻子李某某到派出所报案了。11、提取笔录,证明2010年12月23日,公安干警从胡梦梦身上提取赃款22.5元;从被害人李某某处提取内裤一条,及被害人的阴道分泌物。12、兴平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及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被害人李某某案发后,将下身清洗,公安机关提取的分泌物未检出与胡梦梦相符的DNA。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李某某辨认对她实施抢劫、强奸的人是胡梦梦,地点在兴平市赵村镇小田村至赵村镇晁庄生产路东边的麦地里;胡梦梦指认他对李某某实施抢劫、强奸的地点在兴平市赵村镇小田村至赵村镇晁庄生产路东边的麦地里;胡梦梦辨认其随身物品22.5元是抢劫李某某的。14、陕西宝鸡法医精神病鉴定所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告人胡梦梦诊断:1、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癫痫。胡梦梦作案时无意识障碍,处于癫痫发作的间歇期,其抢劫、强奸行为系在智力低下的基础上,辨认与控制能力削弱的情况下发生的。鉴定意见:被告人胡梦梦在2010年12月23日9时许的强奸、抢劫一案中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可信,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梦梦看见被害人一人行走,便将被害人压在身下,强行劫取其身上钱财,并将其强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强奸罪的事实成立。对被告人胡梦梦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梦梦作案时无意识障碍,处于癫痫发作的间歇期,其抢劫、强奸行为系在智力低下的基础上,辨认与控制能力削弱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告人胡梦梦在犯罪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处罚。对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胡梦梦智力低下,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梦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费 征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 赓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瑞芬附主要法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