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390号申请人陶晨健,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民强,男,��族。被执行人童少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陶晨健与曹民强及童少国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过程中,经多次协调,陶晨健与曹民强就赔偿标的及相关赔偿问题已于6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