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无民初字第01119号
原告:方焱,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凌光旗,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方焱诉凌光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方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方焱负担。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
方焱与凌光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无民初字第01119号
原告:方焱,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凌光旗,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方焱诉凌光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方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方焱负担。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