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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1119号

方焱与凌光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焱;凌光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无民初字第01119号

原告:方焱,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告:凌光旗,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方焱诉凌光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方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方焱负担。

审判员 何 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