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中法民一申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蔡奕君,女。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刘蓉,女。蔡奕君与刘蓉债权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香民一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22日,蔡毅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蔡奕君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蔡奕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蔡奕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海凤
审 判 员 周 萍
代理
审判员 陈永成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