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曾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因在外务工,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樊富全
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
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