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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民初字第00265号

[2011]紫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黄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曾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因在外务工,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樊富全

人民陪审员  杨德富

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