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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栖执字第668号

李广渔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李广社,李广渔,李小宝,李广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栖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被执行人李广社,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臧家庄镇北洛汤村。被执行人李广渔,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小宝,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广元,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小宝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4)栖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广社、李广渔、李小宝、李广元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广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栖霞市市支行账号0306370686006107479、0303370686010312560和0303370686010186797上的存款共计1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忠恒

审判员  于 波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