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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中民终字第318号

刘世珍与杨启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8-04-11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世珍,杨启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张中民终字第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启会上诉人刘世珍因土地承包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丹县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丹县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丹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岳瑾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