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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393号

王冲明与陈煜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冲明,陈煜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93号

原告:王冲明,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陈煜晰,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冲明诉被告陈煜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冲明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朱学海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铃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