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393号
原告:王冲明,女,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陈煜晰,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冲明诉被告陈煜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冲明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朱学海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铃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