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942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47380-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500号1幢10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信林,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信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3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信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指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宋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