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米民初字第283号

艾波与被告赵刚、崔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艾波,赵刚,崔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283号原告艾波,女委托代理人艾绍世,男被告赵刚,男被告崔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波与被告赵刚、崔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波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艾波承担。

审判员  罗明宝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