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283号原告艾波,女委托代理人艾绍世,男被告赵刚,男被告崔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波与被告赵刚、崔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波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艾波承担。
审判员 罗明宝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