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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执字第76号

李增川、张晓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增川,张晓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川。被执行人张晓坤。李增川和张晓坤道路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莱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9124.1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19124.1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1)莱执字第00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立军

审 判 员  高绪波

代理

审判员  杨伟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