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川。被执行人张晓坤。李增川和张晓坤道路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莱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19124.1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19124.1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1)莱执字第00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立军
审 判 员 高绪波
代理
审判员 杨伟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