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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016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01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二河村民委*组**号。

被告:李某,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明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