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016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二河村民委*组**号。
被告:李某,男,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哲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明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