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庄双春。被告孔妍。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双春与被告孔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双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庄双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 姗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张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