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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540号

庄双春与孔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庄双春;孔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庄双春。被告孔妍。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双春与被告孔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双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由原告庄双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 姗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张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