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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烟牟执字第837号

付加强与于春梅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加强,于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付加强,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春梅,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6月21日向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1年6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于春梅所有的(户名为郑吉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毕志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杰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