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烟牟执字第837号申请执行人付加强,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春梅,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6月21日向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1年6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于春梅所有的(户名为郑吉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毕志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杰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