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606号
原告:樊志桂,女,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庆安小学教师。
被告:樊志全,男,194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华山中学教师。
被告:樊志英,男,194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公路局机械修配厂干部。
被告:樊志强,男,194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咸阳795厂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志桂与被告樊志全、樊志英、樊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志桂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志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志桂撤回起诉。诉讼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樊志桂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霍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