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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606号

樊志桂与樊志全、樊志英、樊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樊志桂,樊志全,樊志英,樊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606号

原告:樊志桂,女,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庆安小学教师。

被告:樊志全,男,194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华山中学教师。

被告:樊志英,男,194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公路局机械修配厂干部。

被告:樊志强,男,194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咸阳795厂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志桂与被告樊志全、樊志英、樊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志桂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志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志桂撤回起诉。诉讼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樊志桂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霍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