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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713号

叶建强与杨伟达、顾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建强,杨伟达,顾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713号

申请执行人:叶建强,农民。

被执行人:杨伟达,农民。

被执行人:顾立明,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990号叶建强与杨伟达、顾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伟达、顾立明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建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杨伟达、顾立明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建强人民币53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4550元、执行费77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7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叶建强如发现被执行人杨伟达、顾立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审 判 员 王 传 亭

代理

审判员 杨   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