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109号
申请人:武汉久力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海天汽配大世界东区**栋***号。
法定代表人:李孝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久力车轮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00592536的慈合行附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3月9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尊创环保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凯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附海支行、背书人宁波凯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久力车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