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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231号

郁雅英与李敬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平新民初字第231号

原告:郁雅英。

委托代理人:龚寒春。

被告:李敬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郁雅英与被告李敬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郁雅英负担。

审判员  陈晓伟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秀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