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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清(预)字第2号

朱兴隆与周晖、贺锡成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当事人
朱兴隆,周晖,贺锡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清(预)字第2号

申请人:朱兴隆(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4901115217),男,194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曹海江、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周晖(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804080017),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

申请人:贺锡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805271210),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兴隆与被申请人周晖、贺锡成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兴隆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周晖、贺锡成公司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兴隆撤回对被申请人周晖、贺锡成公司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兴隆撤回对被申请人周晖、贺锡成公司清算的申请。

审 判 长  袁士增

审 判 员  尚新华

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谢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