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清(预)字第2号
申请人:朱兴隆(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4901115217),男,194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曹海江、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周晖(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804080017),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
申请人:贺锡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805271210),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兴隆与被申请人周晖、贺锡成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兴隆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周晖、贺锡成公司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兴隆撤回对被申请人周晖、贺锡成公司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兴隆撤回对被申请人周晖、贺锡成公司清算的申请。
审 判 长 袁士增
审 判 员 尚新华
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谢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