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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执民字第98号

曹美清、茅桂芳与周正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美清,茅桂芳,周正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浙甬执民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曹美清。

申请执行人:茅桂芳。

被执行人:周正虎。关于被告人周正虎绑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甬刑初少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正虎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规定的赔偿义务即周正虎赔偿曹美清、茅桂芳243849元。权利人曹美清、茅桂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委托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周正虎的财产进行调查。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查明:周正虎既无房产登记记录,也无工商登记记录。现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已将调查结果告知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可能和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浙甬执民字第98号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要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   强

审判员 严 建 雄

审判员 徐 京 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冰(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