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876号原告吴福林,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勇,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欣恒,郓城县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郓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作峰,经理。被告郓城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牛洪彦,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林与被告郓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郓城县公路管理局公路、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原告吴福林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吴福林负担。
审判员 杨万方���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