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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838号

钱冬梅与支军波、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钱冬梅;支军波;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838号原告钱冬梅,1973年12月19曰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元威,男,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夫。被告支军波,1978年12月31曰出生,系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司机。被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十里铺苏王村西。负责人邱永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启才,男,1974年10月30曰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大区行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负责人李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耀秀,系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冬梅与被告支军波、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冬梅于2011年6月23曰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冬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25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军卫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