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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河行执字第462号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红松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红松,王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行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赵红松。被执行人王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铁英

审判员  张树梧

审判员  张富荣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建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