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442号
原告:王建军,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杭州湾新区。
被告:苗军力,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苗军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史久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