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商初字第272号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诉讼代表人袁其荣。委托代理人郑华萍。被告王惠祥。被告王红琴。被告叶洪忠。被告俞云昌。被告张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诉被告王惠祥、王红琴、叶洪忠、俞云昌、张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甲骏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俞建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