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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保字第314号

陈浩与王培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陈浩,王培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314号

申请人:陈浩,男,25岁,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被

申请人:王培山,男,48岁,住费县。

申请人陈浩与被申请人王培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培山驾驶的鲁RDXX**号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培山驾驶的鲁RDXX**号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钰亮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黎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