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6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国平,男,1979年3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6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4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同年2月23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平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孝晖、被告人马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事实200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马国平在胡某2(已判刑)等人开设在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沈某(已判刑)家中的赌场外望风。在赌博过程中,被害人郑某等人前去该赌场寻衅滋事,被在赌场外望风的苗某(已判刑)发现并告知胡某2,胡某2即让参赌人员散场,郑某等人滋事未果亦离去。胡某2遂与同在赌场的邹某1、邹某2(均已判刑)等人乘坐被告人马国平驾驶的银色三菱轿车追堵对方车辆。后他们发现对方的一辆红色QQ汽车正驶往慈溪市庵东镇,胡某2指使被告人马国平等人驾车尾随追赶,自己改乘胡某1(已判刑)驾驶的红色现代轿车,伙同康某、刘某(均已判刑)从浒崇公路往南再转至中横线往西追赶。期间,胡某2、胡某1与邹某1、被告人马国平之间保持通话,邹某1及被告人马国平将对方行踪随时告知胡某2、胡某1。当晚9时许,该辆QQ汽车在慈溪市中横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余庵公路路口遇红灯等候时,被告人马国平等人驾车追上。邹某1、邹某2各持伸缩铁棍先后下车,邹某1持铁棍敲打QQ汽车的副驾驶室玻璃窗,对方见状,即驾车往西逃跑,邹某2遂将铁棍扔向QQ汽车。后邹某1、邹某2又上车,由被告人马国平驾车继续追赶。此时胡某1也驾车追赶到,即超车上前与被告人马国平驾驶的三菱轿车一起阻夹QQ汽车。在追至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中横线“中杰燃气具配件厂”附近时,两车终将QQ汽车截停在中横线中心隔离花坛旁边。QQ汽车上的郑某、马某、黄某等人下车四处逃散。康某、胡某2、刘某、邹某1、胡某1、邹某2及被告人马国平等七人遂下车分头追赶,被害人郑某被邹某1、刘某、康某先后追赶上,邹某1持伸缩铁棍猛击郑某,之后,刘某又从邹某1手中接过铁棍,继续朝郑某身上击打,康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单刃尖刀朝郑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致郑肝脏、右股静脉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胡某2、邹某2追上被害人马某,徒手殴打马某。接着邹某1、康某、刘某赶到,邹某1对马某实施拳打脚踢,刘某持铁棍击打马某,康某则持尖刀连刺马某腹部、背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马某腹腔内积血,小肠浆膜层破裂、大网膜裂伤,造成重伤。期间,对方驾驶QQ汽车的黄某亦被胡某1及被告人马国平追赶上,被迫跳入一小河中,胡某1、被告人马国平见状,用石块、泥块砸黄某,并命令黄上岸,黄被迫上岸,胡某1、被告人马国平及随后赶来的胡某2对黄某实施拳打脚踢后离去。后黄某找到马某,并将马某送至慈溪市人民医院抢救。
二、开设赌场事实2009年12月初至26日间,胡某2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傅福村、杭州湾新区等地以“小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每天下午、晚上各一场,每场组织数十名赌客,进行聚众赌博。在赌场中,有专人负责抽头、护赌场。被告人马国平及苗某、姚某(已判刑)等人受雇为该赌场多次望风。期间,该赌场非法获利共达人民币70余万元。被告人马国平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马国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国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黄某的陈述、证人曹某、李某、夏某、朱某1、陈某1、杨某1、朱某2、戎某、包某、袁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康某、胡某2、刘某、邹某1、胡某1、邹某2、应文文、陈某2、陈某3、杨某2、苗某、沈某、姚某等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同案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马国平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平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国平还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国平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国平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国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国平一人犯二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国平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国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马国平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益平
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
人民陪审员 卢书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