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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1911号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屠勇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屠勇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芳。

委托代理人:姜海斌、方芳。被告屠勇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屠勇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屠勇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屠勇庆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屠勇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浙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