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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796号

乐金屏与陆宇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乐金屏,陆宇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796号

原告:乐金屏,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陆汉明、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宇波,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代理人:谢银忠,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绳渑,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金屏与被告陆宇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金屏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宇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金屏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屏撤回对被告陆宇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金屏负担。

审 判 员 吴希松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张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