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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执民字第612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包海君、邓盼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包海君,邓盼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镇执民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海曙区灵桥路255号中宁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7234654-6。法定代表人余煜忠。被执行人包海君,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邓盼兰,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包海君、邓盼兰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包海君、邓盼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甬镇执民字第61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