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茂化法民初字第760号原告李雪华。委托代理人李平瑞,系原告的父亲。被告谭壹。被告谭廷洪。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36楼。被告张爱群。被告吴金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华诉被告谭壹、谭廷洪、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爱群、吴金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雪华负担。
审判员 李东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