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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民初字第00493号

[2011]紫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伍贤畅

人民陪审员  刘祖勤

人民陪审员  叶道乾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乔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