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伍贤畅
人民陪审员 刘祖勤
人民陪审员 叶道乾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乔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