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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52号

李现宇、李先宝、李先芳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现宇;李先宝;李先芳;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152号

原告:李现宇,男,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

原告:李先宝,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

原告:李先芳,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才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南京路**华信集团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宇、李先宝、李先芳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现宇、李先宝、李先芳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现宇、李先宝、李先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现宇、李先宝、李先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现宇、李先宝、李先芳负担。

审判员  范寿红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