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082号
原告:陈青刚。
委托代理人:张春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玉山,系绍兴县柯岩钱王压花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刚与被告胡玉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玉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玉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刚撤回对被告胡玉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浙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