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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1082号

陈青刚与胡玉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青刚,胡玉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082号

原告:陈青刚。

委托代理人:张春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玉山,系绍兴县柯岩钱王压花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章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刚与被告胡玉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玉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玉山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刚撤回对被告胡玉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浙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