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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85号

陈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勤润,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小惠,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姚亚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