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勤润,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郑小惠,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 平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姚亚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