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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陆法民初字第195号

佘瑶与蔡碧兰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20-04-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佘瑶;蔡碧兰;黄华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陆法民初字第195号原告佘瑶,女,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委托代理人张得,住陆丰市。委托代理人卓泽锐,系陆丰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碧兰,女,54岁,汉族,现住陆丰市。第三人**深,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原告佘瑶诉被告蔡碧兰与第三人**深因借用宅基地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佘瑶以该案现由陆丰市东海镇城建办公室协调处理为由,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鉴于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佘瑶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佘瑶负担。

审判员  洪少条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怀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