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陆法民初字第195号原告佘瑶,女,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委托代理人张得,住陆丰市。委托代理人卓泽锐,系陆丰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碧兰,女,54岁,汉族,现住陆丰市。第三人**深,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原告佘瑶诉被告蔡碧兰与第三人**深因借用宅基地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佘瑶以该案现由陆丰市东海镇城建办公室协调处理为由,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鉴于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佘瑶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佘瑶负担。
审判员 洪少条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怀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