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94号
原告:华利强,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阮志方,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利强诉被告阮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利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利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华利强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