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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502-1号

宋萍华与周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萍华,周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502-1号

申请执行人:宋萍华,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周剑荣,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宋萍华诉周剑荣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227号一案中,查明周剑荣长期外出,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周剑荣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宋萍华人民币4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0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孙  士  明

审判员 王  治  军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吉锋(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