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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728号

杨举元与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举元,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728号

原告:杨举元,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37542),住所地大矸宁穿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举元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举元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举元负担。

审 判 员 蒋益芬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张哲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