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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352-1号

王波与董飞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波;董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352-1号

原告:王波,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董飞,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王波诉董飞借款纠纷一案,原告王波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董飞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董飞的车辆,车牌:鲁N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