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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0792号

王亚光与宋怀林、怀志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亚光,宋怀林,怀志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792号

原告:王亚光,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宋怀林,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怀志兰,男,约33岁,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经理。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路口向东一百米路南。

委托代理人:郑珍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光、宋怀林、怀志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光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光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