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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商初字第653号

窦本建与赵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窦本建,赵西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商初字第653号

原告:窦本建。

被告:赵西涛,成年,山东省昌邑市卜庄镇北赵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本建与被告赵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姜福兴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