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商初字第653号
原告:窦本建。
被告:赵西涛,成年,山东省昌邑市卜庄镇北赵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本建与被告赵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姜福兴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晓波 来源:百度“”
窦本建与赵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商初字第653号
原告:窦本建。
被告:赵西涛,成年,山东省昌邑市卜庄镇北赵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本建与被告赵西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姜福兴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