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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401号

方维听与金水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方维听,金水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401号

原告:方维听,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副食品公司员工,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丹辉,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水龙,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副食品公司原股东,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维听诉被告金水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维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方维听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穆 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