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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岐民一初字第185号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陕西省岐山县人,农民。被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陕西省岐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付俊民

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

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