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陕西省岐山县人,农民。被告杨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陕西省岐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付俊民
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
人民陪审员 韩勤俭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