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676号
原告:赵英,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洪亮,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听,女,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英诉被告张红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英于2011年6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微信公众号“”